U 币,通常指泰达币(USDT),作为虚拟货币交易平台的中间币,与美元汇率常维持在 1:1。一些人受利益驱使,试图通过低买高卖 U 币获取差价利润。然而,这种行为在我国法律框架下,极易触犯多条法律法规。
2021 年,央行等十部门联合发布《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》,明确将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定性为非法金融活动。虚拟货币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,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。买 U 卖 U 赚差价的行为,本质上是参与虚拟货币交易,严重扰乱金融秩序。
从司法实践案例来看,相关罪名与量刑情况各异。若行为人明知用于购买 U 币的资金系诈骗、赌博等违法犯罪所得,仍为获取差价而进行交易,极有可能构成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罪。例如,定南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徐某某案,2023 年 11 月至 2024 年 1 月期间,徐某某在明知刘某为境外诈骗人员,且其用于购买 U 币的资金为诈骗所得的情况下,仍用母亲名下支付宝账户接收刘某转账 64.3 万余元,购买 U 币并转移至刘某指定钱包地址,最终徐某某因犯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罪,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,并处罚金 4 万元。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,犯此罪情节严重的,可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;情节一般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。
还有些情况,买卖 U 币者虽不知资金来源违法,但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,仍为其提供支付结算帮助,通过买 U 卖 U 的方式协助资金流转,可能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。曾某和林某在 2023 年 2 月至 4 月期间,商量通过买卖 U 币赚取差价,由曾某提供银行卡接收 U 币买家资金,林某负责操作买卖。经查证,曾某银行卡流入不明资金 330526 元,其中 30594 元为诈骗资金,二人共获利 2720 元。最终,永定区人民法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,判处曾某、林某拘役四个月,缓刑五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。
另外,若买卖 U 币的行为被认定为变相买卖外汇,还可能触犯非法经营罪。2021 年 11 月至 2022 年 2 月,陈某向币圈散户收购 U 币后倒卖给收购方赚取差价,2022 年 2 月 21 日,陈某、李某毅与收购方进行 U 币交易,按人民币与美元汇率现金兑换约 81.4 万个 U 币,共计人民币 5101770 元,次日在返程途中被公安机关查获。大埔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,二人利用买卖虚拟货币变相买卖外汇,情节严重,构成非法经营罪,最终判处主犯陈某有期徒刑八个月,并处罚金 20000 元;判处从犯李某毅有期徒刑六个月十天,并处罚金 1000 元,同时依法没收赃款 5101770 元。